被处罚单位:深圳市信广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8967759B
法定代表人:古春艳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平南社区龙岗大道4001号万汇大厦405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劳务派遣单位未与17名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未依法制作工资支付表;3.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时未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
以上事实有《音源工资表》《临时工劳务派遣协议》《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劳动合同》《深圳市音源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3月份银行发放工资表》《深圳市信广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音源科技3月份在职工资条》《深圳市音源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4月份银行发放工资表》《深圳市信广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音源科技4月份在职工资条》《深圳市音源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5月份银行发放工资表》《深圳市信广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音源科技5月份在职工资条》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第1项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已改正,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事项作出撤销立案决定。
你单位第2项违法行为违反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和《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二十七条第(一)类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已改正,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你单位第3项违法行为违反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已改正,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的违法行为处以警告。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单位全称: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4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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