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深圳鲲鹏建设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421K7K
法定代表人:罗向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乐社区西乡银田西发工业区B区5栋601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无故拖欠14名员工2023年7月工资85393.27元,12名员工 2023年8月工资73702.94元,24名员工 2023年9月工资116236.74元,58名员工 2023年10月工资233594.10元,57名员工2023年11月工资258858.96元,27名员工 2023年12月工资121066.29元,55名员工2024年1月工资254621.89元,41名员工2024年2月工资158968.76元,66名员工2024年3月工资302888.61元,67名员工2024年4月工资319990.27元,合计1925321.83元。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完毕。仍拖欠11名员工2023年7月工资64315.08元,9名员工 2023年8月工资54951.72元,22名员工 2023年9月工资106511.89元,52名员工 2023年10月工资198174.73元,53名员工2023年11月工资239638.66元,23名员工 2023年12月工资103013.62元,51名员工2024年1月工资234366.04元,39名员工2024年2月工资154179.29元,60名员工2024年3月工资283266.44元,54名员工2024年4月工资263109.56元,合计1701527.03元。
以上事实有《待付工资明细表》《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违反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三十一条第(三)类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5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监察二科(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进一路91号就业公共服务大楼416办公室,联系人:尹先生,联系电话:29999335)。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单位全称: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4年 8 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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