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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9-02稿件来源: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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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单位:深圳精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固戍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YJFW5M

  法定代表人:黄庆国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兴社区固戍一路505号新雄工业区H栋固戍一路477号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实施劳务派遣业务未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2、未与9名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责令限期改正,已改正;3、未依法制作工资支付表,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

  以上事实有《劳务派遣协议》《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第1项违法行为违反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10000)元。 

  你单位第2项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经责令限期改正,已经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事项作出撤销立案决定。

  你单位第3项违法行为违反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款,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和《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二十七条第(二)类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10000)元。

  综上所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2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监察二科(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进一路91号宝安区公共就业服务大楼319办公室,联系人:尹先生,联系电话:29999327)。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单位全称: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4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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