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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9-06稿件来源: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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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为众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XEW789                                                                    

  法定代表人:苗舜泽

  住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鹊山工业区17栋整栋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无故拖欠员工工资,拖欠32名员工2024年3月份工资152025元,拖欠56名员工2024年4月份工资336682元。经责令改正,仍拖欠55名员工2024年4月份工资333882元。

  以上事实有《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深圳市为众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3月份工资表》《深圳市为众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4月份工资表》《深圳为众达(西乡店)工资表(4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借记回单(补打)》《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深宝劳监责〔2024〕HC016号)》《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深宝劳监罚告〔2024〕HC016号)》等材料证明。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三十一条第一类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劳动监察一科(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进一路91号就业公共服务大楼313办公室,联系人:何先生,联系电话:0755-29999290)。逾期不缴纳的,我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单位全称: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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