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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9-06稿件来源: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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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铭盛人力资源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8993260E

  法定代表人:周建林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社区东方大道38号1栋4座508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违反规定从事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2024年2月21日至2024年7月30日期间违法所得人民币0元。

  以上事实有《深圳市铭盛人力资源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一览表》《2024年学生工合作协议》《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科莱昂2月份-7月份派遣费用明细表》《科莱昂2月份-7月份现金发放签收表》《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考虑你单位存在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且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监察大队案件审理科(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进一路91号就业公共服务大楼302办公室,联系人:黄鑫杰,联系电话:29999290)。逾期不缴纳的,我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单位全称: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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