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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9-23稿件来源: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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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宝安区尚美优选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HBM0K59

  经营者:张开森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富华社区锦花路电影大厦C-017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无故拖欠2名员工2024年4月份工资3538.66元;14名员工2024年5月份工资45831.67元;10名员工2024年6月份工资34299.47元;合计83669.8元。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仍拖欠2名员工2024年4月份工资3538.66元;14名员工2024年5月份工资45831.67元;10名员工2024年6月份工资34299.47元;合计83669.8元。

  以上事实有《工资表》《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违反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三十一条第(三)类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5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监察二科(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进一路91号就业公共服务大楼319办公室,联系人:尹先生,联系电话:29999327)。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单位全称: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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