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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9-29稿件来源: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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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单位:海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30396711

  法定代表人:陈本昌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蚝四林坡坑工业区B1、B2厂房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4年6月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涉及劳动者149人,人均延长工作时间65.29小时。

  以上事实有《海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2024年6月加班时间统计表》《海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2024年6月员工考勤明细》《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和《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9年修订版》细则五十五条第一类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对用人单位处以警告。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单位全称: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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