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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9-29稿件来源: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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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单位:深圳志恒塑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7976042Y

  法定代表人:TIHOMIR SAFAR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蚝四西部工业区第三栋厂房及第二栋一层东面、三层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4年7月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涉及劳动者182人,人均延长工作时间84.7小时。

  以上事实有《深圳志恒塑胶有限公司2024年7月份员工工资表》《深圳志恒塑胶有限公司2024年7月份加班统计表》《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和《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9年修订版》细则五十五条第二类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对用人单位处以警告,并处罚款壹万捌仟贰佰元整(¥182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监察三科(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进一路91号就业公共服务大楼416办公室,联系人:王先生,联系电话:29999335)。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单位全称: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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