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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0-15稿件来源: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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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科亮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0385919W

  法定代表人:张钱垓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乐社区西乡老兵工业城2栋厂房501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4年7月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涉及员工18人,人均月延长工作时间46.86小时。

  以上事实有《员工刷卡记录》《2024年7月员工加班时间统计表》《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9年修订版)》第五十五条第一类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单位全称: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4 年10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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