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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1-04稿件来源: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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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勤诚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088373

  法定代表人:廖新源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灵芝园社区22区勤诚达乐园13号楼27层至30层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无故拖欠员工工资,拖欠38名员工2024年4月份的工资1204107.14元,拖欠34名员工2024年5月份的工资842237.94元,拖欠30名员工2024年7月份的工资724789.41元。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拖欠34名员工2024年5月份的工资842237.94元,拖欠30名员工2024年7月份的工资724789.41元。

  以上事实有《用工证明》《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4月宝安员工工资表》《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银行流水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违反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规定,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9年修订版)第31条第(二)类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四万元整(¥4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具体见附件1),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深圳市宝安区劳动监察一科(地址:宝安区前进一路91号公共就业服务大楼302室,联系人:黄鑫杰,联系电话:29999290)。逾期不缴纳的,我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单位全称: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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