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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1-12稿件来源: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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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中航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681237

  法定代表人:石宣亮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福田保税区市花路3号花样年.福年广场B栋702、703、705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未按规定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2、2024年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自应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之日起至责令整改届满之日止三个月以上。

  以上事实有《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工资表》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结合《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细则序号5(一般)、序号6(严重)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未按规定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50000)2、对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两项罚款共计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监察二科(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进一路91号宝安区公共就业服务大楼319办公室,联系人:尹先生,联系电话:0755-29999327)。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单位全称: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4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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