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深圳市宝安区合多胶贴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8579246R
投资人:陈秀棉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社区东方大道8号厂房101
经查,2024年7月,该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共57名员工,平均加班时长为84.4小时。
以上事实有《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合同》《已支付工资的银行卡/活期存折交易明细清单》《深圳市宝安区合多胶贴制品厂工资确认表》《工作证明》《考勤卡表》《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9年修订版)第55条第2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伍仟柒佰元(¥57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具体见附件1),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监察三科(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进一路91号就业公共服务大楼415办公室,联系人:王先生,联系电话:29999370)。逾期不缴纳的,我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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