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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1-25稿件来源: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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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慧流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5HRN4C  

  法定代表人:张益聪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宝城创业路北侧建设工业园J栋一层至七层604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无故拖欠员工工资,拖欠9名员工2024年1月份工资160074.29元,拖欠15名员工2024年2月份工资181138.33元,拖欠15名员工2024年3月份工资251986.43元,拖欠16名员工2024年4月份工资249888.22元,拖欠12名员工2024年5月份工资181153.49元,拖欠12名员工2024年6月份工资180374.33元,拖欠12名员工2024年7月份工资186282.67元,拖欠14名员工2024年8月份工资172480.97元。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2024年1-8月慧流体欠发薪资明细表、考勤记录、银行流水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违反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规定,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9年修订版)第31条第(三)类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5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具体见附件1),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深圳市宝安区劳动监察一科(地址:宝安区前进一路91号公共就业服务大楼302室,联系人:何先生,联系电话:29999290)。逾期不缴纳的,我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单位全称: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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