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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1-26稿件来源: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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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单位:深圳金霸王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77875P                                                                    

  法定代表人:刘令祥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广深公路东侧西部开发区霸王钟表工业城厂房A栋3、4层;3栋4、5、7层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无故拖欠228名员工2024年6月份工资1217183.45元,拖欠231名员工2024年7月份工资1275639.66元。经责令限期改正,已经改正,部分有工资争议的员工已经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办理。

  以上事实有《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圳金霸王精密电子有限公司2024年6月份工资表》《金霸王6月份零星工资发放明细》《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应诉通知书》《深圳农商银行单位代付文件明细》《金霸王仲裁人员工资明细》《深圳金霸王7月份撤诉及离职》《深圳金霸王精密电子有限公司2024年7月份工资表》《金霸王员工花名册2024年6月》《金霸王员工花名册2024年7月》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行为违反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于2024年10月16日前改正前述违法行为,发放了被拖欠且无工资争议的员工工资,有工资争议的员工已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办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9年修订版)》总则第四条第1项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单位全称: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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