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云志造(深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CT2NF557
法定代表人:韩凤兵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德政路2号中泰信息技术产业园宿舍楼B栋301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无故拖欠员工工资,拖欠18名员工2024年7月份的工资81695.17元,拖欠130名员工2024年8月份的工资655737.75元。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拖欠7名员工2024年7月份工资29803.59元,拖欠12名员工2024年8月份工资34538.37元。
以上事实有《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用工证明》《七月份工资表》《八月份工资表》《云志造(深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7月未发工资表 (2024年11月21日制表)》《云志造(深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8月未发工资表 (2024年11月21日制表)》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行为违反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三十一条第(一)类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劳动监察一科(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进一路91号就业公共服务大楼302办公室,联系人:何先生,联系电话:0755-29999290)。逾期不缴纳的,我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单位全称: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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