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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2-26稿件来源: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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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中意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71494636

  法定代表人:赵心竹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滨社区金科路与海天路交汇处海天路26号中意智慧大厦1901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无故拖欠员工工资,拖欠48名员工2024年7月份工资675186.63元,拖欠48名员工2024年8月份工资657667.79元。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已经发放上述被拖欠的工资。

  以上事实有《深圳市劳动合同》《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圳市中意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7月工资表》《上海银行业务回单》《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第1项违法行为违反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规定,经责令改正,你单位超过改正期限于2024年11月7日足额支付7月、8月的工资,并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减免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总则第四条第1项规定,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单位全称: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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