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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1-21稿件来源: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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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德运昌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15075143                                  

  法定代表人:洪德云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三围社区西乡固戍社区宝安大道旁三围红湾工业园D幢601及7楼西边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无故拖欠75名员工2024年10月份工资469929.62元。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已经改正。

  以上事实有《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年10月份员工工资表》《深圳市德运昌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10月份人员花名册》《2024年10月工资表》《劳动合同》《银行流水》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于2024年10月23日前改正前述违法行为,足额发放了2024年10月份员工工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9年修订版)》总则第4条第一类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单位全称: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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