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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2-10稿件来源: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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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九天中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38720288                                                                  

  法定代表人:周非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国泰路9号深开电器公司办公楼一层至四层、A栋一楼101号厂房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无故拖欠员工工资,拖欠194名员工2024年8月份工资2582020.67元,拖欠201名员工2024年9月份工资3059586.92元,拖欠216名员工2024年10月份工资3282625.44元。经责令限期改正,除1名有工资争议的员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办理外,仍拖欠172名员工2024年9月份工资2695276.18元,拖欠198名员工2024年10月份工资3040050.81元。

  以上事实有《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用工证明》《深圳九天中创202408-202410月薪资发放情况统计表》《九天中创2024年9月薪资表》《九天中创2024年10月薪资表》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行为违反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31条第二类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劳动监察一科(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进一路91号就业公共服务大楼302办公室,联系人:何先生,联系电话:0755-29999290)。逾期不缴纳的,我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单位全称: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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