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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2-10稿件来源: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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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单位:万顺科技产业(深圳)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UK5H0L  

  法定代表人:周正清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龙井社区建安一路9号恒明珠金融大厦东座3901-2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无故拖欠员工工资,拖欠48名员工2024年1月份工资642252.38元,拖欠54名员工2024年2月份工资712660.62元,拖欠58名员工2024年3月份工资672288.93元,拖欠17名员工2024年4月份工资126289.81元,拖欠3名员工2024年5月份工资11063.32元,拖欠7名员工2024年6月份工资118495.01元,拖欠39名员工2024年7月份工资506808.26元,拖欠28名员工2024年8月份工资385611.6元,拖欠69名员工2024年9月份工资709506.55元,拖欠84名员工2024年10月份工资889041.83元,经责令改正,未全部改正,仍拖欠48名员工2024年1月份工资642252.38元,拖欠52名员工2024年2月份工资685384.1元,拖欠58名员工2024年3月份工资672288.93元,拖欠17名员工2024年4月份工资126289.81元,拖欠3名员工2024年5月份工资11063.32元,拖欠4名员工2024年6月份工资79408.18元,拖欠37名员工2024年7月份工资478434.3元,拖欠27名员工2024年8月份工资373210.88元,拖欠54名员工2024年9月份工资587596.95元,拖欠83名员工2024年10月份工资879282.61元。

  以上事实有《2024年深圳在职&离职员工发放数据汇总》《2024年1月深圳离职员工未发明细》《2024年2月深圳离职员工未发明细》《2024年3月深圳离职员工未发明细》《2024年1月深圳在职员工未发明细》《2024年4月深圳在职员工未发明细》《代发明细对账单》《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违反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规定,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9年修订版)第三十一条第三类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深圳市宝安区劳动监察一科(地址:宝安区前进一路91号公共就业服务大楼302室,联系人:何先生,联系电话:29999290)。逾期不缴纳的,我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单位全称: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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