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深圳安智杰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EDC063
法定代表人:张勇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田三路宝田工业区23栋4楼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无故拖欠61名员工2024年5月份工资796653.22元,63名员工2024年6月份工资816277.94元,62名员工2024年7月份工资796975.53元,60名员工2024年8月份工资787966.56元,55名员工2024年9月份工资682584.08元,合计3880457.33元;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拖欠1名员工2024年5月份工资43250.45元,51名员工2024年6月份工资682823.65元,51名员工7月份工资677930.72元,53名员工2024年8月份工资698680.93元,53名员工2024年9月份工资655046.17元,合计2757731.92元,2名有工资争议的员工已经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以上事实有《工资明细表》《仲裁裁决书》《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违反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31条第三类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监察二科(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进一路91号宝安区公共就业服务大楼416办公室,联系人:尹先生,联系电话:29999327)。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单位全称: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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