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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3-03稿件来源: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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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新洪大厨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DP4N8M9A

  法定代表人:邱冠春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甲岸社区宝民一路171号宝安汽车站103-1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4年3月7日至4月8日期间使用一名童工龚某。

  以上事实有《员工排班考勤表》《洪大厨2024年3月份员工工资支付表》《洪大厨人员4月份花名册》《浦发银行电子渠道回单》《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第(三)项、《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9年修订版)》第46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深圳市宝安区劳动监察一科(地址:宝安区前进一路91号公共就业服务大楼302室,联系人:黄先生,联系电话:29999290)。逾期不缴纳的,我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单位全称: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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