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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3-21稿件来源: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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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巨洋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2755982E

  法定代表人:张志远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四高新科技园I栋、N栋三楼、N栋一楼西一半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无故拖欠14名员工2024年8月份工资125847.39元、39名员工2024年9月份工资254310.39元、46名员工2024年10月份工资304371.78元、52名员工2024年11月份工资323945.25元。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拖欠16名员工2024年10月份工资141981.84元、40名员工2024年11月份工资284466.39元。

  以上事实有《深圳市巨洋精密五金有限公司2024年8月至11月员工工资表》《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违反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31条第二类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监察三科(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进一路91号就业公共服务大楼416办公室,联系人:王先生,联系电话:29999335)。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单位全称: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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