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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4-01稿件来源: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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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卓之捷电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号码):914403000857065624                                      

  法定代表人:丰正稳

  地址(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头社区商业路43号一层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4年11月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涉及劳动者18人,人均月延长工作时间127.42小时。

  以上事实有《深圳市卓之捷电路有限公司2024年11月工资表、考勤表、加班明细表》《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9年修订版)第55条第四类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警告;2、处以罚款玖仟元整(¥9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监察三科(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进一路91号就业公共服务大楼416办公室,联系人:王先生,联系电话:29999335)。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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