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深圳市伍福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NYL196
法定代表人:邓艳辉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公明社区红花北路宏发*雍景城E栋商铺E22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招用2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用工时间分别为2024年8月20日至2024年12月6日和2024年8月19日至2024年10月31日。
以上事实有《入职登记表》《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考勤表》《工资表》《微信转账记录》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46条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监察三科(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进一路91号就业公共服务大楼415办公室,联系人:王先生,联系电话:29999370)。逾期不缴纳的,我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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