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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4-09稿件来源: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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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单位:北京千锋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宝安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PCPJ13                                                                    

  法定代表人:潘松彪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草围社区宝安大道5010号深圳多彩汇威文化创意博览城B座B416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无故拖欠4名员工2024年1月份工资74463.45元,拖欠3名员工2024年2月份工资46383.11元,拖欠3名员工2024年3月份工资57784.68元,拖欠4名员工2024年4月份工资56077.22元,拖欠3名员工2024年5月份工资43699.86元,拖欠1名员工2024年6月份工资13934.53元,拖欠3名员工2024年7月份工资38858.71元,拖欠4名员工2024年8月份工资39940.39元,拖欠2名员工2024年9月份工资38200.8元,拖欠7名员工2024年10月份工资60345.82元,拖欠10名员工2024年11月份工资105305.8元。经责令限期改正,已经改正,部分有工资争议的员工已经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办理。

  以上事实有《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劳动监察不予处罚事先告知书》《北京千峰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宝安分公司-工资表发放情况(2023年11月-2024年11月)》《北京千峰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宝安分公司-工资表发放情况(2023年11月-2024年11月)》《银行流水》《劳动合同》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行为违反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经责令期限改正后,在2025年3月6日改正前述违法行为,发放了被拖欠且无工资争议的员工工资,有工资争议的员工已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办理,因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9年修订版)》总则第4条第一类规定,因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单位全称: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5 年 4 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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