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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4-11稿件来源: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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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兴恒发电子厂(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32382050A

  经营者:张金国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工业北区4号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4年12月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涉及员工41人,人均月延长工作时间45.91小时。

  以上事实有《2024年12月员工加班时间统计表》《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9年修订版)》第55条第一类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单位全称: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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