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深圳市家乐家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DMX9FG1J
法定代表人:唐丽波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衙边社区新和大道42号永胜大厦201
经查,你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违法事实: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收取学员何某费用7800元、学员阳某费用5980元。
以上事实有《岗前培训协议》《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134条第一类、《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伍佰陆拾元整(¥2756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监察三科(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进一路91号就业公共服务大楼416办公室,联系人:王先生,联系电话:29999335)。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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