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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7-22稿件来源: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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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单位:深圳穗深冷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7152195K                                                                   

  法定代表人:杨学华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鹤洲恒丰工业城B9厂房一层东2

  经查你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现将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违法事实:拖欠7名员工2024年8月份工资193771.71元,拖欠35名员工2024年9月份工资572074.49元,拖欠29名员工2024年10月份工资343139.17元,拖欠10名员工2024年11月份工资97783.27元。经责令期限改正后,仍拖欠7名员工2024年8月份工资193771.71元,拖欠35名员工2024年9月份工资572074.49元,拖欠29名员工2024年10月份工资343139.17元,拖欠10名员工2024年11月份工资97783.27元。

  以上事实有《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深圳穗深冷链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8月工资明细》《深圳穗深冷链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9月工资明细》 《深圳穗深冷链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10月工资明细》《深圳穗深冷链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11月工资明细》《深圳穗深冷链集团有限公司花名册2024年11月》《劳动合同》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违反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规定,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59项,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四个月以上工资”情形,裁量阶次为从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具体见附件1),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深圳市宝安区劳动监察一科(地址:宝安区前进一路91号公共就业服务大楼302室,联系人:何先生,联系电话:29999290)。逾期不缴纳的,我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单位全称: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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