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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7-24稿件来源: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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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米菲酒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HYB9E9E

  经营者:龙世群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和一社区恒基工业园第5栋105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违法使用两名童工,招用时间是2025年5月6日晚上至2025年5月7日凌晨。

  以上事实有《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整理记录》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31项,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使用童工”情形,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监察三科(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进一路91号就业公共服务大楼416办公室,联系人:王先生,联系电话:29999335)。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单位全称: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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