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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7-24稿件来源: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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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单位:深圳众顺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NUN724

  法定代表人:张玉容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一社区长兴科技园4栋B310-B311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办学,该公司拒不改正。

  以上事实有《岗前指导及上岗服务协议书》《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该条款及《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183项,你单位的行为属于“经责令改正或者履行部分占比10%以下”的情形,裁量阶次为从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柒仟元整(¥17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监察三科(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进一路91号就业公共服务大楼416办公室,联系人:王先生,联系电话:29999335)。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单位全称: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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