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深圳市镭神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776273R
法定代表人:胡小波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四社区东宝工业区R栋一层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无故拖欠61名员工2025年4月份工资806662.29元。根据调查结果,我局于2025年6月10日向该公司邮寄送达《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你单位于2025年6月17日发放了4名员工2025年4月份工资共计51027.89元。我局于2025年6月27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于2025年7月2日发放了57名员工2025年4月份工资755634.40元,违法行为已经改正。我局于2025年7月14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劳动监察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深圳市镭神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工资发放表》等佐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现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单位全称: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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