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润硕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XAP40U
法定代表人:杨洪迁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71区荣信兴创意园301
经查你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事实:该单位存在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无故拖欠员工工资,拖欠30名员工2025年4月份工资476058.29元,拖欠24名员工2025年5月份工资427056.71元。经责令期限改正后,仍拖欠1名员工2025年4月份工资12014.63元,拖欠24名员工2025年5月份工资427056.71元。
以上事实有《劳动监察处罚事先告知书》《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润硕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2025年3月工资表》《润硕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2025年4月工资表》《润硕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2025年5月工资表》《润硕科技-2025年4月考勤统计表》《2025年5月份工资核算考勤汇总表》《银行流水》《未发薪资情况统计表》《劳动合同》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违反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规定,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59项,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两个月工资且涉及受侵害的劳动者累计30人次以下。”情形,裁量阶次为从轻,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叁万伍仟元整(¥3500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具体见附件1),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深圳市宝安区劳动监察一科(地址:宝安区前进一路91号公共就业服务大楼302室,联系人:何先生,联系电话:29999290)。逾期不缴纳的,我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单位全称: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5年8月12日

网站首页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美丽宝安
当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