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深圳市英特飞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2144475R
法定代表人:耿啟琛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南路兴围第二工业区第八栋工业厂房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无故拖欠4名员工2023年4月份工资35456.80元,5名员工2023年5月份工资49925.01元,5名员工2023年6月份工资20504.67元,8名员工2023年7月份工资52161.130元,10名员工2023年8月份工资72975.76元,16名员工2023年9月份工资139721.17元,17名员工2023年10月份工资182271.86元,17名员工2023年11月份工资166341.76元,18名员工2023年12月份工资211515.27元,20名员工2024年1月份工资222658.26元,24名员工2024年2月份工资202697.67元,23名员工2024年3月份工资218106.96元,24名员工2024年4月份工资177597.24元,19名员工2024年5月工资109756.77元,4名员工2024年6月份工资25524.61元,18名员工2024年7月份工资128686.67元,20名员工2024年8月份工资135747.92元,24名员工2024年9月份工资187652.41元,25名员工2024年10月份工资189524.25元,26名员工2024年11月份工资192745.95元,9名员工2024年12月份工资78809.29元,24名员工2025年1月份工资154157.89元,12名员工2025年2月份工资18903.90元,16名员工2025年3月份工资128320.87元,16名员工2025年4月份工资121330.20元,10名员工2025年5月份工资55300.98元,10名员工2025年6月份工资55824.70元,合计3334219.97元。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以上事实有《工资表》《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违反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59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四个月以上工资”情形,裁量阶次为从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监察二科(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进一路91号宝安区公共就业服务大楼319办公室,联系人:叶小姐,联系电话:29999327)。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单位全称: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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