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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9-04稿件来源: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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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福梦永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XBPBXH

  法定代表人:吴琼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聚福社区福永车站客运大楼101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酒吧招用2名未成年人黄某和金某,招用时间2025年6月7日-2025年6月17日,未发现没有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关于莱仕酒吧违规雇用未成年人的线索函》《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依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27项,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监察二科(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进一路91号宝安区公共就业服务大楼319办公室,联系人:叶小姐,联系电话:29999327)。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单位全称: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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