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深圳市三诺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71919726
法定代表人:刘丽芳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塘下涌社区众福路15号厂房101A区、401
2025年7月,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涉及员工27人,人均月延长工作时间51小时。
以上事实有《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深圳市三诺数字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7月员工加班时间统计表》《深圳市三诺数字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7月考勤汇总表》《深圳市三诺数字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7月在职工资发放表》《劳务派遣协议》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22,裁量阶次为从轻,属于“劳动者人均月延长工作时间46小时以上54小时以下”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处以警告,并处人民币伍仟肆佰元整(¥5400)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具体见附件1),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监察三科(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进一路91号就业公共服务大楼415办公室,联系人:王先生,联系电话:29999370)。逾期不缴纳的,我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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