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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9-26稿件来源: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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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威富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4461XU

  法定代表人:张少林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铁岗社区益成工业园厂房E栋103

  经查,你单位无故拖欠44名员工2025年1月16日至2月15日期间工资674109.22元。根据调查结果,我局于2025年6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你单位于2025年6月30日发放了42名员工2025年1月16日至2月15日期间工资共计349276.83元。我局于2025年8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于2025年7月31日发放了38名员工2025年1月16日至2月15日期间工资292522.39元,2名劳务人员2025年1月16日至2月15日期间劳动报酬32310元,违法行为已经改正。

  以上事实有《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工资表》《银行转账流水》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违反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单位全称: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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