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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9-26稿件来源: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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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单位:万顺科技产业(深圳)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UK5H0L

  法定代表人:周正清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乐社区旭生B区6栋综合楼119

  经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无故拖欠30名员工2024年11月工资410312.47元,23名员工12月工资349901.63元,41名员工2025年1月工资604234.44元,17名员工2月工资227110.19元,20名员工3月工资263045.93元,60名员工4月工资759933.41元,合计2614538.07元。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拖欠30名员工2024年11月工资410312.47元,23名员工2024年12月工资349901.63元,41名员工2025年1月工资604234.44元,17名员工2025年2月工资227110.19元,20名员工2025年3月工资263045.93元,合计1854604.66元。

  你单位违反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

  2025年8月25日,你单位提交材料主张已经于2025年8月22日、23日发放了前述欠薪。2025年9月8日,我局复查发现你单位的前述违法行为已经改正。

  另查明,2025年2月5日,因你单位存在无故拖欠员工工资,且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我局作出深(宝)劳监罚〔2024〕XA033号《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伍万元。

  以上事实有《工资表》《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材料证明。

  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八)项的规定,你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在一年内又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综上,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59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四个月以上工资”情形,裁量阶次为从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监察二科(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进一路91号宝安区公共就业服务大楼416办公室,联系人:尹先生,联系电话:29999327)。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单位全称: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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