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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10-09稿件来源: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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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昌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DFPYFRXC

  法定代表人:马明军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流塘社区流塘路西区二巷10号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违法所得共计130元。经我局责令限期改正,目前已经停业。

  以上事实有《微信截图》《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和《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82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情形,裁量阶次为从轻,决定对该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叁拾元整(¥130),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监察二科(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进一路91号宝安区公共就业服务大楼416办公室,联系人:尹先生,联系电话:29999327)。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单位全称: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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