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深圳市科圣森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92853311
法定代表人:岳庆玲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第四工业区42栋一、二楼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3年9月份、2024年4月份、2024年6月份、2024年9月份-2024年12月份和2025年3月份-2025年7月份违法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涉及员工13人,人均延长工作时间62.12小时。
以上事实有《深圳市科圣森科技有限公司考勤表》《员工加班时间统计表》《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行为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22项,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劳动者人均月延长工作时间54小时以上72小时以下和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情形,裁量阶次为一般,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处人民币肆仟伍佰伍拾元整(¥4550)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单位全称: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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