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深圳市和润大药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DN2YEUX8
法定代表人:陈托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大浪社区大宝路一巷1号艾可工业区厂房308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我局在调查涉及你单位案件过程中,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你单位配合案件调查,你单位拒绝配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
以上事实有《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监察文书送达回证》《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违反了《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184项,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在日常检查中,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询问”的情形,裁量阶次为一般,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具体见附件1),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深圳市宝安区劳动监察一科(地址:宝安区前进一路91号公共就业服务大楼302室,联系人:黄先生,联系电话:29999290)。逾期不缴纳的,我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单位全称: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5年12月4日

网站首页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美丽宝安
当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