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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12-22稿件来源: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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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单位:壹点耕耘农业数字化科技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DMQLYN40

  法定代表人:向芳芳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社区宝源路2003号璟运大厦407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无故拖欠34名员工2025年6月的工资455566.50元,16名员工2025年7月的工资91731.09元,39名员工2025年8月的工资391357.80元,47名员工2025年9月的工资534164.10元,合计1472819.49元。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拖欠34名员工2025年6月工资453578.42元,14名员工2025年7月工资69946.48元,39名员工2025年8月工资345924.37元,40名员工2025年9月工资172187.09元,合计1041636.36元。 

  以上事实有《工资表》《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违反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22年修正)第五条的规定,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22年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59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四个月以上工资”,裁量阶次为从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监察二科(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进一路91号宝安区公共就业服务大楼416办公室,联系人:尹生、梁生,联系电话:29999327)。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单位全称: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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