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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12-22稿件来源: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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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威曼游泳健身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ED3W41                                                                       

  法定代表人:沈楚袁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井社区新沙路567号101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拒绝提供或者报送用工信息等相关材料,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

  以上事实有《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违反了《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附表序号185,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在日常检查中,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询问”的情形,裁量阶次:一般,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监察三科(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进一路91号就业公共服务大楼416办公室,联系人:王先生,联系电话:29999335)。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单位全称: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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