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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12-31稿件来源: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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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好运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3070794A

  法定代表人:张齐兴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流塘路河东大厦(办公场所)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无故拖欠15名员工2024年9月份工资40387.26元,15名员工2024年10月份工资86661.17元,15名员工2024年11月份工资86698.41元,合计213746.84元,我局于2025年1月6日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经责令限期改正仍然拖欠2024年10月工资的50%和2024年11月工资,导致员工集体上访,造成其他严重社会影响。

  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材料证明。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183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情形,裁量阶次为从重,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监察二科(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进一路91号宝安区公共就业服务大楼416办公室,联系人:尹生、梁生,联系电话:0755-29999327)。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单位全称: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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