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深圳市威曼游泳健身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ED3W41
法定代表人:沈楚袁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井社区新沙路567号101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无故拖欠1名员工韩某2025年7月份工资8996元、8月份工资12652元、9月份工资132.15元。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
以上事实有《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劳动监察文书送达回证》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违反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22年修订)第五条的规定,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22年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59项,你单位的行为属于“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三个月工资,且涉及受侵害的劳动者累计30人次以下”的情形,裁量阶次为一般,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监察三科(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进一路91号就业公共服务大楼416办公室,联系人:王先生,联系电话:29999335)。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单位全称: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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