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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1-16稿件来源: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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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冠领家政教育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BPP40U

  法定代表人:吴春荣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大浪社区23区得胜楼A栋3层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收取学员刘某虹(案号:〔2025〕XA054-1号)职业培训费用4000元(含养老护理工种2000元、育婴工种2000元)、学员杨某(案号:〔2025〕XA054-2号)职业培训费用3000元(含家政工种1000元、育婴工种2000元),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

  以上事实有《收款收据》《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价格表》《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转账凭证等。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且因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并收取培训费问题引发学员多次信访、媒体报道等后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依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134项, 你公司违法行为属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社会影响”情形,裁量阶次为从重,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停止办学,并按违法所得四倍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28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劳动监察一科(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进一路91号就业公共服务大楼302办公室,联系人:何先生,联系电话:0755-29999290)。逾期不缴纳的,我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单位全称: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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