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深圳裕欣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5735531X
法定代表人:陈茂宁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象山社区新玉路2506号湾景商务中心1栋221、222、223、224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未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未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及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3.低于深圳最低工资标准支付141名被派遣劳动者工资;
4.克扣119名被派遣劳动者物料损耗费共6074元,克扣19名被派遣劳动者急辞工工资共8300元;
5.收取140名被派遣劳动者工衣费用共4210元,收取61名被派遣劳动者管理费共5650元;
6.与深圳市迅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未约定派遣岗位等内容。
7.用工管理台账不规范:未建立完整职工名册,没有包含被派遣劳动者的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止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等内容;工时台账不完整,没有包括所有劳动者的打卡记录或者考勤表等上下班时间和加班时间的记录;工资台账不完整,没有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劳动者签名等内容。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以上事实有《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合同(派遣工)》《劳务派遣协议书》《裕欣茂公司派遣至讯航公司员工工资表》《裕欣茂公司派遣至讯航公司的派遣工工资差额表》《2026年西乡讯航工资表(离职)》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第1至第6项违法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均已改正,依法可以不予处罚。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可以撤销立案,决定对前述行为作出撤销立案的决定。
你单位第7项违法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违反了《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据《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14项规定,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用工管理台账缺失法定必要内容”情形,裁量阶次为从轻,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具体见附件1),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深圳市宝安区劳动监察一科(地址:宝安区前进一路91号公共就业服务大楼302室,联系人:黄先生,联系电话:29999290)。逾期不缴纳的,我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单位全称: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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