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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7-16稿件来源: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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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宝安区奈斯派对酒吧(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GGT8T56                                                                  

  经营者:涂亦武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草围社区宝安大道5010号深圳多彩汇威文化创意博览城B座A102

  违法事实:我局在调查你单位的投诉举报案件过程中,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你单位配合案件调查,你单位拒绝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收调查询问,经责令限期改正,你单位逾期仍未改正。

  以上事实有《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监察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依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184项,该公司违法行为属于“在举报、投诉案件查处中,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询问”情形,裁量阶次为从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壹万伍仟伍佰元整(¥1550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具体见附件1),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深圳市宝安区劳动监察一科(地址:宝安区前进一路91号公共就业服务大楼302室,联系人:何先生,联系电话:29999290)。逾期不缴纳的,我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单位全称: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6年7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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