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部门)、学区教育办,各学前教育集团:
为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加快实现“幼有善育”,更好地贯彻落实《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集团化办学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宝府办〔2023〕7 号)精神,现将《宝安区学前教育集团化办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
2024年12月30日
宝安区学前教育集团化办学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加快实现“幼有善育”,以共建共享优质教育资源为核心,以集团化办学为抓手,加强区域统筹,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示范、辐射,提升我区学前教育整体水平,推进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工作方案》(深宝府办〔2023〕7号),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集团组建
第一条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加强集团党建工作,加强党员管理,将党的领导贯穿于集团发展的全过程,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集团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第二条 全面推进公办幼儿园集团化办学,分期分批组建集团。集团由核心园、分园与成员园组建而成,核心园、分园与成员园均为集团成员单位。成员园均为独立法人单位,各自独立行使自主权。核心园与分园隶属于同一法人单位,核心园与成员园在集团章程的基础上形成集团共同体。
第三条 在全区选定优质公办园为集团核心园,根据历史原因、地域分布、培育目标等选定相关公办园作为集团分园,选定相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办园为集团成员园。
第四条 原则上新建公办园纳入集团管理。其他公办园要加入现有集团,由该园提出申请,集团提出初步意见,报区教育局进行审批。
第五条 集团内成员园达到一定标准后可提出申请溢出原集团。集团提出初步意见,报区教育局进行审批。
第六条 集团园所数量原则上不超10所(含)。核心园、分园班级总数原则上不超48班(含)。
第二章 集团组织架构
第七条 集团设集团总园长1名,常务副园长1名,副园长若干名。集团总园长兼任核心园园长,分园及成员园园长兼任集团副园长。
第八条 集团理事会成员由集团成员单位园长组成,设理事长1名,原则上由总园长担任;秘书长1名,由理事会全体成员选举产生;监事1名,由区教育局代表担任。
第九条 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4年,首届理事会由区教育局牵头组建,此后各届成员由上届理事会推荐,报区教育局审核后由理事会聘任。
第十条 集团在核心园设行政事务部、保育教育部,增配专职管理人员2-3名,承担集团日常管理、教学教科研等事务。专职管理人员需报区教育局备案。
第十一条 集团成员单位有关配备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教师〔2013〕1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幼儿园办园指南〉的通知》(粤教基〔2023〕4号)、《深圳市幼儿园设立标准》(深教规〔2022〕5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集团职责
第十二条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集团章程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规范人员招聘机制。在区教育局统筹指导下,做好公办幼儿园教职工招聘工作。
第十四条 制定集团财务管理制度。统筹协调集团经费管理,对独立法人资格成员单位的预算编制、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建立共建共管机制。加强对集团成员园设备设施、物业管理、招投标、招生等工作的指导、统筹和监督。
第十六条 促进集团教师专业发展。制定教师专业发展整体培养方案,统筹集团内培训与教研,搭建融合互补的教师培训体系和教研体系,定期组织开展教师师德师风、业务、教科研等培训,加强对集团成员单位园本培训的指导工作;成立集团内教研组或备课组,实施教师联合备课、联合教研、合作科研。发挥集团内名园长、名教师、骨干教研员、骨干教师及工作室的示范引领作用,辐射带动基层教师成长。加强集团成员园之间管理人员、教师的交流轮岗,定期开展教师技能竞赛、核心园教师至成员园帮扶带教工作,促进集团内教师专业素质整体提升。
第十七条 完善集团课程建设、教育科研体系。重视园本课程建设,集团成员单位根据园所实际优化园本课程,编制适宜的、可操作的园本课程实施方案,丰富和共享课程资源,发挥核心园示范引领作用,定期组织开展交流指导活动。集团建立课题研究制度,鼓励成员单位积极申报区级、市级及以上课题,开展课题研究。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督促检查机制。集团要组建视导小组,定期开展园所视导督查工作,指导园所行政管理及教育教学、教科研等工作。
第十九条 协助开展考核评价工作。集团要协助区教育局做好对集团各成员园年度考核评价工作。
第四章 集团运行机制
第二十条 建立以集团章程为核心的集团运行规则体系,集团章程作为指导和规范成员单位办学行为的纲领性文件,要明晰集团内部各法人幼儿园的主要责任,明确集团的办学理念、发展目标,健全组织管理,完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集团章程的制定充分调研各成员单位的情况,广泛征求各层面的意见,经过集团理事会讨论通过,报区教育局进行审查及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集团理事会作为议事、决策机构负责对集团章程、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年度计划、总结、预算、决算、以集团名义开展的社会活动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策。集团理事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国家教育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教育发展战略和方针,负责提出集团的发展战略和长期发展规划;
(二)制定集团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监督集团成员单位对决算的执行情况;
(四)研究决定集团重大事项并监督实施;
(五)集团有完善的考核标准,每学年对成员单位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六)其他应当由集团理事会决定的重要事项。
集团理事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可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集团园长联席会议由各集团成员单位园长参加,负责贯彻落实集团理事会的决策,负责审议、决策以下事项:
(一)研究落实区教育局关于集团工作的任务、目标、措施及意见等;
(二)研究讨论提请上级审议的重要事项及措施等;
(三)研究制定集团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预算、招生工作及重大活动等;
(四)研究解决涉及集团内师生、家长权益的重点、难点及热点问题,研究对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办法和措施;
(五)讨论研究集团成员单位的单个项目经费安排超过 50 万元(含)的重大项目;
(六)交流主要工作情况,听取、协调集团成员单位的工作;
(七)其他应当由集团园长联席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集团园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可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集团核心园公章作为集团公章使用。
第五章 集团保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建立集团园长述职制度,集团总园长每学年向区教育局报告全年工作情况,成员园园长每学年向集团总园长报告全年工作情况,纳入园长考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 集团化办学专项管理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统筹分配到各集团核心园。集团化办学专项管理经费主要用于集团教学改革、课程实施、质量评估、队伍建设、特色发展、专业资源引进、展示交流等。
第二十六条 核心园要发挥引领带动作用,根据区教育局制定的公办幼儿园招标采购、后勤工作的相关指引,加强对成员园相关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区教育局制定集团化办学督导考核评估办法,定期对集团化办学进行督导考核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集团内干部任免、奖惩、职级评定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推进集团化办学中承担重要职责、发挥重要作用、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职称评聘和评优评先优先考虑。
第二十八条 集团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定期开展审计工作,并将审计情况报区教育局进行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宝安区教育局。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试行三年。试行期内,如果与上级有关政策法规相抵触,以相关政策法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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