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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25稿件来源: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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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相关科室(部门),各学区教育办,各公民办学校、幼儿园:

  现将《深圳市宝安区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

  2024年1月18日    

深圳市宝安区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对我区在籍在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学生实施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实施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残疾儿童、孤儿和烈士子女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深财教〔2012〕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资助工作是指落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国家免学费、高中学段(含中职)特困生住宿费(以下简称住宿费资助)、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中职学校国家免学费、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以下简称生活补助)、中小学特困生学生服费(以下简称学生服费资助)、学前教育保教费资助等各级政府设立的学生资助政策,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习期间生活费开支,确保应助尽助,促进教育公平。

第二章 资助评审机构

  第三条 区教育局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局领导担任组长,分管科室长担任副组长,由资助业务负责人、财务等相关人员共同组成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幼儿园)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园长)担任组长,分管学生资助的副校长(副园长)担任副组长,由学校(幼儿园)相关部门领导、资助业务负责人、班主任等相关人员共同组成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全面组织实施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和全校(园)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对资助名单分类审定。

第三章 资助对象

  第四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宝安区普通高中正式学籍且学籍与就读学校一致,并按国家规定学制修读的在校学生;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四)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六)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七)家庭经济实际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普通高中国家免学费,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宝安区普通高中正式学籍且学籍与就读学校一致,并按国家规定学制修读的在校学生;

  (二)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或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或低保家庭成员,或特困供养学生(含孤儿、困境儿童),或残疾学生,或深圳低保(含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或烈士、因公牺牲军警等子女;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四)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五)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七)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六条 高中阶段(含中职)特困生住宿费补助,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宝安区高中阶段(含中职)正式学籍且学籍与就读学校一致,并按国家规定学制修读的在校寄宿学生;

  (二)具有深圳户籍的低保、残疾、特困供养、孤儿、烈士子女等重点保障人群学生;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四)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五)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七)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七条 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宝安区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四)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六)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八条 中职学校国家免学费,基本申请条件:

  (一)宝安区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

  (二)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残疾学生;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四)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五)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七)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九条 中职学校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宝安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特别优秀的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四)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六)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七)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八)成绩表现等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含5%)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排名未进入5%,但达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学习成绩排名未进入30%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等实际行动,在各学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职业技能竞赛或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世界技能大赛取得优胜奖以上和入围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及国际性职业技能竞赛获前8名,在中国技能大赛等全国性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名次(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20名、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5名)。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省级选拔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4.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5.在重要艺术展演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全国性及国际性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以上展演(比赛)省级遴选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二名奖励。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获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个人表彰或荣誉称号;

  7.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优秀作品展示展演的个人或集体项目主要创作人员;

  8.在创业等其他方面有优异表现的。

  第十条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宝安区义务教育学段正式学籍且学籍与就读学校一致,并按国家规定学制修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实际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一条 中小学(含中职)特困生学生服费资助,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宝安区中小学(含中职)正式学籍且学籍与就读学校一致,并按国家规定学制修读的在校学生;

  (二)具有深圳户籍的低保、残疾、特困供养、孤儿、烈士子女等重点保障人群学生;

  (三)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四)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五)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六)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十二条 学前教育保教费资助,基本申请条件:

  (一)在深圳市宝安区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就读;

  (二)具有深圳市户籍学生;

  (三)享受我市民政部门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家庭(含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保边缘、临时救济家庭)的儿童、残疾儿童,以及孤儿和烈士子女。

  第十三条 上述资助项目及资助标准,按照上级部门最新文件及时调整。

第四章 资助申请和评审

  第十四条 资助申请和评审工作由学校(幼儿园)按学年组织实施,每学期动态调整,实行由学生申请,学校(幼儿园)核实、评审、公示和发放资助资金的工作机制。学校(幼儿园)需建立健全《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并报区教育局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 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前,学校(幼儿园)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手机短信、互联网即时信息工具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学生资助政策。学校(幼儿园)应设立学生资助咨询室并公开咨询热线,确保学生及家长充分了解学生资助政策。

  第十六条 秋季学期入学后,符合条件的学生或家长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学校(幼儿园)提出资助申请,并确保申请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提交。学校(幼儿园)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代理申报的项目,需核验学生或家长提交的相关佐证材料原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并在复印件上备注“原件已核”及加盖学校公章。

  (一)按学期申请的资助类型包括: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国家免学费、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中职学校国家免学费、高中阶段(含中职)特困生住宿费补助、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学前教育保教费。以上7项类型资助需分别在秋季、春季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学校、幼儿园可适当提前通知)提交申请表及相关困难佐证材料。在同一学年内,如在秋季学期已提交了申请且困难证明在有效期内的,在春季学期再次申请时则只需提交申请表。

  (二)按学年申请的资助类型为中小学(含中职)特困生学生服费资助。该项资助需在秋季学期时提交申请表及相关困难证明材料。如在春季学期有新增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在春季学期开学时提出资助申请,并提交申请表及相关困难证明材料。

  (三)申请免学费、学生服务费资助、住宿费资助、学前教育保教费补助的学生应提交建档立卡、脱贫相关证明、残疾、低保家庭、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相关有效期内的证件材料。

  (四)申请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的学生应提交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中职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由学校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申请受理、评审等工作,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校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需组织重新核实审定,如公示无异议,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学校需将符合要求的获奖学生申报材料(初审名单、申请审批表、证明材料等)和学校评审报告等录入到国家奖学金评审系统中,由区教育局审核通过后提交至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按规定受理学生或家长的资助申请。应按照《广东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标解释>的通知》,对申请学生或家长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和分类审定。

  (一)对特殊群体,主要包括原建档立卡中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含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残疾学生、烈士子女等,全部纳入国家免学费、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助政策保障范围。

  深圳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含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困境儿童等,全部纳入学生服务费资助、住宿费资助、学前教育保教费资助政策保障范围。

  (二)对特殊群体之外,但学生在校生活事实上存在困难的中小学阶段(含中职)学生,由班主任或科任老师上报年级,经年级初审后,提交学校(幼儿园)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的学生,可予以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助。

  各校(幼儿园)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认拟受助学生名单后,义务教育学段及幼儿园于每年10月1日前报送至各学区教办进行初审,高中(含中职)学校报送至区教育局审定。各学段经区教育局终审无误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受助学生名单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 申请但未获得资助的学生,学校(幼儿园)应及时告知原因。

第五章 资助资金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区教育局终审通过后于宝安教育政务服务平台公示各校资助金额明细。按照惠民惠农“一卡通”补贴政策要求,普高国家助学金、普高国家免学费应由学校为受助学生办理学生资助卡或学生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由区教育局每学期通过银行转账直接拨付至经认定符合受助条件的学生账户。中职国家助学金、中职普高国家免学费应由学校为受助学生办理学生资助卡或学生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由学校每学期通过银行转账直接拨付至经认定符合受助条件的学生账户。学生服务资助、住宿费资助由学校每学年通过银行转账拨付至经认定符合受助条件的学生或家长(监护人)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由区教育局每学期通过银行转账直接拨付至经认定符合受助条件的学生或家长(监护人)社会保障卡。学前保教费补贴每学期由区教育局拨付至幼儿园,由幼儿园通过银行转账拨付至经认定符合受助条件的学生或家长(监护人)社会保障卡。学校(幼儿园)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资助金额。确因特殊情况无法转账的,报经上级教育部门批准后可通过现金发放,并做好签收手续。如有其他拨付途径调整按每学期资金下达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资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市教育局、区教育局相关文件执行。学校(幼儿园)指定专人负责资助宣传、资助管理、资助财务、资助育人、资助信息系统、资助舆情、资助资金发放和资助档案等工作,严格工作流程规范,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资助资金。定期公布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学校(幼儿园)应将资金发放、签领表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按要求存档备查。根据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学生资助相关电子档案及纸质档案保存期限均不少于 10 年。各学校(幼儿园)应将学生资助申请材料“一人一册”汇总整理,跟随学生、编号存档,做到“一人一档”。各学校(幼儿园)应在资助发放完毕后,将学生申请资料及相关发放凭证电子档报区教育局备案存档。

  第二十二条 区教育局设立资助工作投诉监督举报渠道,对有关投诉举报将及时调查处理,群众可于教育局-宝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咨询投诉。

  第二十三条 区教育局将对各单位的学生资助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开展学生资助工作表现好的学校(幼儿园),予以表彰;对于问题突出的,予以通报批评;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将追回专项补助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资助相关人员工作职责

  第二十四条 各学校(幼儿园)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幼儿园)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要落实、协调和监督资助工作,明确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织制定或修订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召开资助工作会议,了解工作动态,布置各项工作,及时协调组织,总结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 资助管理工作人员的资助工作职责包括:资助政策宣传、资助政策落实、资助舆情应对、资助育人、资助档案建设、全国学生资助系统管理和资助问题上报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班主任要积极履行班级资助工作职责:

  (一)掌握资助政策,明确资助工作职责分工,配合开展资助工作。

  (二)负责开展资助主题班会,确保每名学生对资助政策的资助对象和标准、资助申请步骤、资助资金发放等全面了解。

  (三)协助开展学生资助相关宣传工作。

  (四)组织学生或家长(监护人)按要求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五)核实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填写申请材料是否有误,特别是核准重点保障人群学生身份,做好相关材料收集工作,确保不遗漏。

  (六)配合开展学生困难认定工作。

  (七)完成定期资助情况核实工作。

  (八)协同应对学生资助舆情工作。

  (九)传达资助动态工作(如资助评选工作进展、公示资助名单等)。

  (十)配合开展资助育人工作,如学生诚信教育、感恩教育、资助育人成才典型教育、受助学生参加志愿者教育等。

  (十一)配合完成资助资金发放及签领工作。

  第二十七条 财务人员的资助工作职责包括:资助资金发放、资助资金监管和资助财务归档。

  学籍管理人员的资助工作职责包括:做好受助学生资助学籍等信息维护工作,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教学、德育、招生、党团、工会、妇联等部门的资助工作职责包括:向资助管理工作人员报送面向学生设立的奖学、助学项目和政策,受资助学生名单、发放资金等信息;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融入资助育人工作内容,如学生诚信教育、感恩教育、资助育人成才典型教育、受助学生参加志愿者教育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有关学生资助工作,国家、省、市有另行规定的,按国家、省、市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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