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教育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现将《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9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
2015年10月14日
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区民办学前教育的管理,保障和促进民办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宝安区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指引》的要求,结合本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宝安区内面向社会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变更和终止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宝安区筹设、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地址等有关事项,终止办学,由宝安区教育局审批。未经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学前教育机构,不得擅自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地址、名称等有关事项,不得擅自终止办学,违者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独立的校舍、场地、设施等办学条件,独立的人事管理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名称中不得带有与办学实际不符的或易产生误导的词语,冠名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设立
第六条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办学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120万元,举办期间不得抽逃办学资金。社会组织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办学前教育机构:
(一)财务状况不良或负有较大数额的债务到期未还的;
(二)有违法办学记录的;
(三)有刑事犯罪记录的;
(四)有精神类疾病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的。
第七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如校舍、规模、设备、工作人员、经费等必须达到《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要求(见附件1)。
第八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立的审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筹设
举办者提出筹设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由区教育局政务服务科受理筹设申请。
1.征求街道教育办意见
区教育局受理筹设申请后,认为有必要征求街道教育办意见的,向街道教育办告知筹设信息。街道教育办在收到区教育局告知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筹设信息的5个工作日内,对辖区申请筹设学前教育机构的选址是否符合街道发展规划、建筑物及其用地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周边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并书面反馈区教育局(详见附件6)。
2.区教育局审查批复
学前教育科对申请资料进行核查,结合街道教育办意见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批,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于受理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举办者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批复。不同意筹设的,书面说明理由。
(二)申请正式设立
筹设到位后,举办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符合正式设立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区教育局政务服务科受理正式设立申请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征求街道教育办意见
区教育局受理正式设立申请后向街道教育办征求意见。街道教育办在收到区教育局告知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申请设立信息的5个工作日内,对辖区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置情况(包括装修设计、教玩具配备、人员配备、室内外面积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核实,并书面反馈区教育局(详见附件7)。未经筹设程序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街道教育办还须对机构选址情况进行反馈。
2.安全专项评审
区教育局安全科收到正式设立申请的相关资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审核材料和证件、实地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3.专家组实地检查
区教育局受理正式设立申请后,于15个工作日内组织3名以上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实地检查和评审(见附件9)。
4.学前教育科审核
区教育局学前教育科收到正式设立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交齐备的材料进行初审,结合街道教育办、安全科、专家组等的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5.区教育局批复
结合属地街道教育办意见、安全专项评审意见、专家组实地检查意见,学前教育科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批准,作出是否同意设立的决定。对同意设立的,在宝安教育在线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则批准正式设立。区教育局于受理正式设立申请后9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举办者作出是否同意设立的批复。对不予批准的,需书面说明理由。
6.颁发办学许可证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办学机构,由区教育局颁发办学许可证。
7.公告
区教育局将设立审批的幼儿园基本情况和章程在官网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申请筹设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申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申请报告(交原件)
申请报告应当使用示范文本(见附件3),并经举办者签字(指模)、盖章,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举办目的、举办单位(个人)及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性质、地址、园长(负责人)、建筑设施(包括周边有无重大安全隐患、房舍是否独立、楼层数、建筑结构、使用面积、占地及户外活动面积等)、服务对象、选址分析、办园形式、规模、师资、资产和经费来源的渠道等。
(二)举办者资质
举办者是个人的,需填写《宝安区申请办学个人情况表》(见附件2,交原件),并提供身份证(验原件,存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交原件)。
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填写《宝安区申请办学法人单位情况表》(见附件2,交原件),并提供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存复印件)。
(三)园舍来源(验原件,存复印件)
1.属自建校舍的,需提交产权证明或建设用地许可证明。
2.属租房办学的,需提交有效的租赁合同,以及房屋产权证明。
3.校产属捐赠性质的,需提交捐赠协议及相关证明文件,注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等。
4.反映办园场地外观环境的照片1至2张。
(四)经费来源
1.由银行出具的举办者不少于120万的存款证明(交原件)。
2.举办者为两个以上的单位和个人的,需提供合作办学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交原件)。
3.经费属捐赠性质的,需提交捐赠协议及相关证明文件(验原件,存复印件),注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金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
(五)合作办学的,需提供合作办学意向书(交原件)
合作意向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统一的办学思想、办学目标。
2.合作各方权利和义务。
3.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第十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申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正式设立申请报告(交原件)
申请报告应当使用示范文本(见附件4),并经举办者签字(含指模)、盖章。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校舍、场地、设备设施、经费、内部管理机构和岗位设置、工作人员到位情况等(未申请筹设而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还应包括第八条筹设申请报告的内容)。
(二)办学章程(交原件)
参考“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章程示范文本”,并经首届董事会成员(5人以上)签名和盖骑缝章(个人举办者盖每位举办者的骑缝指模)。
(三)《深圳市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注册登记书》(交原件)
一式三份(盖骑缝章或指模;区教育局、街道教育管理部门、学前教育机构各一份)
(四)校舍状况及来源
1.标有详细尺寸和各区域面积的校舍建筑设计图或分层平面图。
2.拟设立机构室内外使用面积统计表(见附件5)
3.从三个以上角度反映校园外观及周边环境的图片5张及多角度反映活动室、功能室情况的图片5-8张。
4.属自建校舍的,需提交产权证明;属租房办学的,需提交产权证(租赁合同);校产属捐赠性质的,需提交捐赠协议及相关证明文件,注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等(验原件,存复印件)。
(五)办学资金(交原件)
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包含不少于一个学期正常运作资金、办学注册资金不少于120万元的资产验资报告。
(六)“五证”
1.注明教学用途,明确抗震等级的建筑质量检测报告(交原件)。
2.注明教学用途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验原件,存复印件)。
3.餐饮服务许可证(验原件,存复印件)。
4.卫生保健验收合格意见(交原件)。
5.环境评估意见(交原件。居住区配套建设的政府产权园免交)。
(七)主要工作人员资格证明(验原件,存复印件)
1.园长(负责人):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明、上岗证、聘用合同(交原件)。
2.园医:身份证、毕业证、上岗证。
3.财会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会计证。
(八)联合办学的,需提供正式合作办学协议书(交原件)
1.统一的办学思想、办学目标。
2.合作各方权利和义务。
3.合作各方签字、盖章(含骑缝章或骑缝指模)。
第十一条筹设期不超过3年,筹设期间不得招生和刊登广告。超过筹设期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申报材料及各类证件中提及的面积、投资金额等有关数据前后必须保持一致,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区、街道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为申请人提供有关审批的咨询服务,包括选址、设计、办事流程等,以便帮助申请人节约审批时间,提升审批效率。
第十三条经区教育局批准设置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及时到区民政、发改、地税、公安、银行等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备案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 变更
第十四条学前教育机构因故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办学地址、名称等,举办者必须提出变更申请,须区教育局核准批复,再到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变更举办者的,新举办者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条件,由原举办者提出变更申请,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向区教育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见附件10);
(二)《深圳市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核准登记书》一式三份(可从“宝安教育在线”下载);
(三)原举办者提交变更举办者的申请报告;
(四)原董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属原村办园转制的需提供股份合作公司会议纪要);
(五)变更后举办者的资质证明材料和经费来源证明(见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四款);
(六)原举办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交原件)。报告内容应包括原举办者名称或个人姓名;注册时间;注明开办资金来源及数额;目前开办资金剩余数额;有无债权债务、剩余资产数额(注明剩余资产必须留于学校作发展基金;返还开办资金数额)。
(七)变更后新的办学章程;
(八)原举办者和拟任举办者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联合举办的需提交合作办学协议);
(九)根据具体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材料齐备后,拟任举办者与原举办者需在区教育局工作人员见证下进行约谈,并签署约谈记录表。
拟任举办者于签署变更协议前可以到区和街道教育主管部门了解该机构依法办学情况,听取主管部门指导性意见,并于区教育局审批同意变更生效后,再将有关费用支付给原举办者。
第十六条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由举办者提出申请,在对原法定代表人进行财务审计后,经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向区教育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见附件10);
(二)《深圳市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核准登记书》一式三份(可从“宝安教育在线”下载);
(三)举办者提交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报告;
(四)原董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属原村办园转制的需提供股份合作公司会议纪要)(原件);
(五)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七)变更后新的办学章程;
(八)根据具体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定代表人变更如有涉及股权等资金转让,拟任法定代表人与原法定代表人需在区教育局工作人员公证下进行约谈,并签署约谈记录表。
第十七条变更注册地址的,新地址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条件。由举办者提出变更申请,向区教育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一份(见附件10);
(二)《深圳市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核准登记书》一式三份(可从“宝安教育在线”下载);
(三)举办者提交变更注册地址的申请报告;
(四)原董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属原村办园转制的需提供股份合作公司会议纪要);
(五)变更后新地址的校舍状况、来源和“五证”(见本办法第十条第四款和第六款);
(六)变更后新的办学章程;
(七)根据具体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变更名称的,由举办者提出,向区教育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一份(见附件10)
(二)举办者提交变更名称的申请报告;
(三)原董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属原村办园转制的需提供股份合作公司会议纪要);
(四)根据具体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终止
第十九条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办学:
(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被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终止办学的情形。
第二十条学前教育机构因故需自行终止办学,举办者应在终止办学前6个月报审批部门批准,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终止办学申请报告,说明终止理由;
(二)幼儿园教职工补偿方案;
(三)在园幼儿安置方案;
(四)资产清算等财务审计报告;
(五)董事会决议。
经批准后,由审批机关6个月内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及其举办者在申请办学和办学过程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教育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出现失职渎职行为的,视情节情况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宝安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宝安区教育局2011年1月印发的《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暂行办法》(深宝教规〔2011〕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及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国家法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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